美国州法律对第三方产权太阳能发电项目融资的
一、概念界定与问题的提出
第三方产权(所有权)太阳能融资是一种太阳能融资激励。在这种激励下,用户无需拥有太阳能电力系统,而太阳能公司会向用户提供太阳能电力或利用太阳能吸收板发电服务[1]。美国目前存在两种第三方产权太阳能融资方法[2]:第一种是“太阳能租赁”(solar lease);另外一种为“第三方太阳能电力购买协议”(third-party solar power purchase agreement)[3]。在某些州和司法辖区,第三方产权太阳能融资安排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限制[3]7。本文主要从各州立法层面讨论第三方产权太阳能融资的法律规制,并着重探讨太阳能租赁和第三方太阳能电力购买协议这两种基本模式。
(一)太阳能租赁与第三方产权太阳能电力购买协议的对比
第三方所有权太阳能融资通常是指鼓励使用太阳能电力的融资激励措施。通过该途径,太阳能公司可以向用户直接输送太阳能电力或为其提供太阳能发电服务,而不要求用户自身拥有一套太阳能电力系统。购买并安装一套自己所有的太阳能发电系统需要投入一定的前期费用,对于很多用户来说,这笔费用过于高昂、难以负担。这种融资设计就是旨在使居民用户和相对较小规模的商业用户以较低的成本使用太阳能电力。除此之外,其他一些有支付能力但并不倾向于自有太阳能系统的人,以及那些无法利用太阳能电力税收优惠的人,都属于这种融资方法的目标用户[4]。
在第三方产权太阳能融资模式面世之前,太阳能电力领域主要存在两种传统的用电安排。第一种为“公共事业级购电协议”。在这种方式下,项目开发者直接参与投资、建造、运营和维护太阳能项目,将其所生产的电力直接销售给公共设施供应者。“公共事业级购电协议”通常是一种在融资者—开发者—公共设施供应者之间进行的交易[5]。出于财务方面的考虑,这种项目通常规模很大且不以商业牟利为目的[6]。另一种方法则是小型的现场太阳能项目采用的“地主所有权”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所有人(场地产权所有者)拥有场地上的太阳能项目,太阳能项目主要为场地的所有人生产电力,而不是将电力输送到公共事业输电网。表1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模式——公用事业级购电协议模式和地主所有权模式——进行了大体的对比。
表1:传统太阳能项目模式公共事业级购电协议模式 地主所有权太阳能模式场地上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所有权人项目投资方 场地所有者初期投资成本承担主体项目投资方 场地所有者项目类型和规模大规模的商业和非商业项目(例如工业用途供电)小规模的商业项目所产电力使用者 公共输电网的终端用户场地所有者自用
第三方所有权融资模式的出现,弥补了传统太阳能用电安排的缺陷。由于一套太阳能电力供应系统的前期购买和安装费用十分高昂,许多居民和小型商业使用者都无法负担这笔费用,第三方产权太阳能融资模式应运而生,用以弥补前两种传统模式存在的缺陷,同时提升大众获取太阳能电力的渠道。概言之,在第三方产权太阳能融资模式下,场地所有人提供场地以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第三方投资人支付安装、开发和管理场地上太阳能电力系统的费用,并获得该系统的所有权。由此,场地所有人成为太阳能电力系统的电力用户,以太阳能电力月租(美元/月)或电力购买协议(美元/千瓦时)的形式向第三方投资人支付相关用电费用。这种安排被称为第三方所有权系统。
目前,第三方所有权融资模式主要包括“太阳能租赁”以及“第三方产权太阳能电力购买协议”两种融资安排,两者在概念上相似,但在具体合同权利方面有着显著的差异。在“太阳能电力租赁”模式下,租用者即电力用户通过合约的方式允许第三方在用户的场地上安装和拥有一套太阳能发电系统,例如在用户的屋顶、后院等地;双方约定,无论该太阳能发电系统生产多少电力,用户按月向第三方投资开发者支付固定数额的费用(美元/月)。在“第三方所有权太阳能电力购买协议”的模式中,用户按照某一时期内特定的单价(美元/千瓦时),向第三方投资开发和拥有者购买用户场地上安装的太阳能发电系统所生产的电力;第三方投资开发和所有者利用第三方所有权太阳能电力购买协议对用户场地上的太阳能发电系统进行融资、开发和管理,并把该电力系统所生产的电力卖回给用户。表2对太阳能电力租赁和第三方产权太阳能电力购买协议这两种安排进行了大致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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