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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学报

美国对华太阳能双反案的法律考察与启示

一、美国对华太阳能 “双反”案的背景与裁决结果

美国对华光伏太阳能“双反”案持续一年多,对中国的光伏产业影响深刻。在2011年10月19日,美国7家光伏电池厂商向美国政府提出申请,指控中国多家光伏企业,称其向美国市场非法倾销光伏电池;与此同时,指责中国政府向国内生产企业提供了包括税费减免、土地和信贷优惠等非法补贴。美国厂商针对其所指控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要求联邦政府对来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征收超过10亿美元的关税 (以下简称 “太阳能电池双反案” ) 。 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此类产品时存在倾销行为,并接受了来自政府的补贴。2012年11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终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实质性损害了美国相关产业,为此,美国将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至此,本案暂告一段落,各涉案企业最终税率结果如下表:

表1 最终倾销税率和补贴税率表① 参见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的事实清单(Fact Sheet, Commerce Finds Dumping and Subsidiz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但是,在2012年12月7日,美国商务部又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电池的反倾销税率进行了修改,将无锡尚德的倾销幅度由31.73%调整为29.14%,其他单独税率申请人如英利太阳能的倾销幅度由25.96%调整为24.48%,参见: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裁决[A-570-979] [EB/OL].2013.美国联邦登记官网. /(2013一04-06)。因为倾销幅度中含有10.54%的出口补贴税率,因此美国商务部在核算时进行了抵扣。?

二、美国对华太阳能 “双反”案焦点问题的法律考察

(一 )产品调查范围的判断标准

本案中,针对产品调查范围这一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严重分歧。 申请人认为,所有在中国组装的太阳能组件(modulars ) ,无论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 )在哪一国生产,都应该包括在调查的范围之内, 申请人主要从以下角度论证自己的观点。第一,对全部组件进行调查有助于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措施的有效执行,可有效防止涉案企业的规避措施。第二,中国加工生产的太阳能电池组件,无论太阳能电池源于何处,都在美国实施了倾销行为。第三,中国产太阳能电池组件从补贴中获利。第四,竞争和之后的价格设定主要是发生在组件的分销渠道中。

申请人进一步指出,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对产品生产的分析有瑕疵,该分析是建立在两步生产流程的基础上(即电池和组件生产)。而实际上最终产品的生产分为3个流程,即晶片(wafer ) 、电池和组件生产。如果将晶片作为1个单独的生产流程,独立于电池,则电池成为3个步骤中成本最低的一环。第二,不仅仅是电池,组件也是最终产品的实质性重要部分。第三,在进行产品生产分析时,美国商务部不应该采用线性(linear)的分析方法,而应该关注于最终产品形成的国家。 ② 详见本案美国商务部裁决报告:The Final Determination in the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5~6.

对此,美国商务部发表了不同意见,认为来自第三国生产的太阳能电池,在中国进行组装的组件不在调查的范围之内,因为从第三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为该组件的实质性主要部分,尽管在组装过程中需要融合其他原件,但太阳能电池的物理特性和重要功能没有发生变化,在中国组装上述太阳能电池并不构成实质性改变(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 ,因此 ,源自第三国太阳能电池所组装的组件不属于调查的范围。 ③ 详见本案美国商务部 决报告:The Final Determination in the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6~7.本次调查包括第三国使用中国大陆电池生产的组件或太阳能电池板,但不包括中国大陆使用第三国电池生产的组件或电池板。同时,美国商务部并不否认太阳能组件的生产多于两个步骤,但是没有必要去确认每一步骤的作用,只需考察太阳能电池在组件组装中是否是必需和重要的。

美国商务部的裁决逻辑表明,其在认定产品调查范围时,如该项产品的部件属于进口时,美国适用的是“实质改变”的判断标准,即该部件进口后,只是在进口国实施简单的组装,如未发生实质改变,则不属于调查的范围,如果今后出现类似的情形,中国企业也可援引该案例作为一个有效的证据。这一点和欧盟有所区别,2012年11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已对从中国企业进口的硅片、电池、组件启动反补贴调查,并未在组件上进行严格区分。 ① 参见欧盟对华太阳能 “双反”立案官方公告:Notice of Initiation of an Anti-subsidy Proceeding Concerning Imports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Modules and Key Components ( i.e. cells and wafers )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编号:2012/C 340/06) 。欧洲反补贴调查涉及的范围也比美国的更广泛,不仅涵盖了完全组装好的太阳能组件,还包括进口的关键零部件,比如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硅片。2012年9月,EUProSun要求欧盟委员会展开调查,确认中国中央政府和国有银行是否向中国太阳能企业提供了违反WTO规则的支持 。EUProSun还指控中国地方政府以支付利息、电费、土地交易费、附加税和提供信贷担保的方式为太阳能企业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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