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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学报

2021/3/1(779)窃得太阳能路灯 照亮自家阳台?

“我看那东西一直放在车库,想到家里需要,就拿走了。”

2020年5月,周某在松滋市刘家场镇某村村委会附近工地务工,发现该村村委会地下车库内长期放置一盏太阳能路灯,便驾驶汽车来到车库,将太阳能路灯、太阳能板、太阳能锂电池、太阳能控制器分别从灯杆上拆除,藏匿到其汽车后备箱里,当日下班后运回自己家中,把窃得的太阳能路灯配件组装后,安装在自家二楼阳台使用。

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案发后,周某将赃物全部退还,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日前,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提起公诉,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周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官提醒部分“心生贪恋之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动歪脑筋,不可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时刻谨记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ND

【来源:松滋检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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